機動車要進行報廢的原因
來源:www.czgycf.com 發布時間:2020年11月28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,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報廢。符合報廢標準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。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,強制報廢;對駕駛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車輛達到國家報廢標準里程或壽命后,其技術性能、經濟性能和尾氣排放達不到要求。如果繼續使用,會有很多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,維護成本會飆升。1997年,國務院經貿委等六部委聯合頒布《報廢汽車標準》,規定行駛30-50萬公里、使用8-15年或因各種原因嚴重損壞的車輛技術條件為:ons無法修復、車型淘汰、無備件來源、油耗超過國家標準15%,維修調整后的車輛仍達不到國家標準。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排放超標無法改善的,強制報廢。
車輛達到國家報廢標準里程或壽命后,其技術性能、經濟性能和尾氣排放達不到要求。如果繼續使用,會有很多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,維護成本會飆升。1997年,國務院經貿委等六部委聯合頒布《報廢汽車標準》,規定行駛30-50萬公里、使用8-15年或因各種原因嚴重損壞的車輛技術條件為:ons無法修復、車型淘汰、無備件來源、油耗超過國家標準15%,維修調整后的車輛仍達不到國家標準。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排放超標無法改善的,強制報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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